各有關單位:
《深海海底區(qū)域資源勘探開發(fā)資料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國家海洋局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國家海洋局
2017年12月29日
深海海底區(qū)域資源勘探開發(fā)資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在深海海底區(qū)域資源勘探、開發(fā)和相關環(huán)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資源調查活動中所獲取資料的管理,充分發(fā)揮深海資料作用,保護深海資料匯交人權益,促進深??茖W技術交流、合作及成果共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深海海底區(qū)域資源勘探開發(f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深海海底區(qū)域資源勘探、開發(fā)和相關環(huán)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資源調查活動獲取的各類深海資料的匯交、登記、保管、使用和國際交換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實行深海資料統(tǒng)一匯交與集中管理制度,積極推進深海資料共享利用,保障匯交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國家海洋局主管全國深海資料匯交工作,負責全國深海資料管理的監(jiān)督與協(xié)調。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制定深海資料管理的指導政策、相關制度和技術標準;
(二)負責審定深海資料分類定級的相關標準;
(三)負責審定對外公布的深海資料目錄。
第五條 國家海洋局深海資料管理機構負責全國深海資料的具體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擬訂深海資料有關具體管理措施和技術標準規(guī)范;
(二)負責全國深海資料的接收、匯集、整理、處理、保管和服務,辦理深海資料匯交證明,編制和定期發(fā)布深海資料目錄清單,建立和維護深海資料數據庫;
(三)開展深海資料管理與應用技術研究,研發(fā)面向深海海底區(qū)域活動應用需求的信息產品;
(四)負責建設、維護和業(yè)務化運行深海資料與信息管理共享服務平臺,根據有關規(guī)定及時提供資料與信息服務;
(五)配合相關部門實施深海資料國際交換任務;
(六)定期向國家海洋局提交工作報告,接受國家海洋局檔案部門監(jiān)督和指導。
第二章 資料匯交
第六條 從事深海海底區(qū)域資源勘探、開發(fā)和相關環(huán)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資源調查活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向深海資料管理機構匯交深海資料,并保證所匯交的資料種類齊全,內容完整,真實可靠,符合標準。
第七條 按照經費來源及承擔任務類型,深海資料分為以下兩類:
(一)由國家財政經費支持,從事深海海底區(qū)域資源勘探、開發(fā)和相關環(huán)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資源調查以及涉外合作與交流等活動中獲取的各類深海資料(以下稱“國家深海資料”)。
(二)由其他來源經費支持,從事深海海底區(qū)域資源勘探、開發(fā)和相關環(huán)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資源調查活動以及涉外合作與交流等活動獲取的各類深海資料(以下稱“其他深海資料”)。
第八條 深海資料按照以下內容進行匯交:
(一)國家深海資料
1.原始資料。深海海底區(qū)域資源勘探、開發(fā)和相關環(huán)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資源調查活動產生的現場記錄、儀器自記錄原始數據和配置文件、處理形成的標準化數據,以及儀器附帶軟件和相關技術說明材料等資料;國際交換與合作資料;搜集和購置資料等。
2.成果資料。在原始資料基礎上加工形成的數據產品、圖件產品、相關報告,以及相關技術說明材料。
3.實物樣品信息。實物樣品的數量、保管狀況的目錄清單及使用深海實物樣品進行分析、測試、鑒定等所獲取的資料。
(二)其他深海資料
匯交各類原始資料、成果資料和實物樣品信息的目錄清單。對涉及國家利益和戰(zhàn)略需求的深海資料,應當按照國家深海資料的匯交內容進行匯交。國家鼓勵其他深海資料參照國家深海資料匯交內容進行匯交。
第九條 深海資料按照以下時限進行匯交:
(一)國家深海資料
1.深海海底區(qū)域資源勘探、開發(fā)和相關環(huán)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資源調查活動產生的原始資料及其成果資料,應按照航次設計、項目實施方案和相關資料管理規(guī)定中的時限進行匯交。
2.通過外事活動、國際合作或交流獲取的深海資料,在活動結束后1個月內匯交。
3.使用財政資金購置的深海資料,應在每年3月份匯交上年度資料。
4.實物樣品信息,應在每年3月份匯交上年度目錄清單。樣品分析測試數據,原則上在活動/任務/項目結束后一年內完成匯交。
(二)其他深海資料
原則上參照國家深海資料匯交時限匯交,具體匯交時限可由匯交人與深海資料管理機構協(xié)商確定。
第十條 深海資料采用集中或者單獨報送的方式進行匯交,報送應是紙介質和電子介質兩類載體的復制件。對于具備網絡條件的,也可通過專網進行傳輸。
第十一條 深海資料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匯交:
(一)國家深海資料
1.資料準備。匯交單位按照相應的技術標準規(guī)范,完成需匯交資料的整理和內部查驗。
2.資料交接。匯交單位與深海資料管理機構進行資料交接,深海資料管理機構開具深海資料交接憑證。
3.技術查驗。深海資料管理機構對接收的深海資料從齊全性、完整性、規(guī)范性、可讀性、安全性及數據質量等方面開展技術查驗,并將發(fā)現的問題及時反饋匯交單位。
匯交單位須在接到反饋后的20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和解決,并完成重交或者補交。
4.技術查驗報告。深海資料管理機構于資料交接后1個月內向國家海洋局提交技術查驗報告,并抄送資料匯交單位。必要時,組織專家對匯交資料進行抽查和評審。
5.匯交證明。國家海洋局批準技術查驗報告后,深海資料管理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開具深海資料匯交證明。
(二)其他深海資料
1.資料準備。匯交單位按照相應的技術標準規(guī)范,完成需匯交資料目錄清單或資料的整理和內部查驗。
2.資料交接。匯交單位與深海資料管理機構進行資料目錄清單或資料交接,深海資料管理機構開具深海資料交接憑證。
第三章 資料保管
第十二條 深海資料管理機構對各類深海資料進行分類管理,定期復制,并同城和異地備份,永久保存。對符合歸檔條件的資料,應定期向中國海洋檔案館移交。
第十三條 深海資料管理機構須配備專業(yè)技術人員,配置深海資料保管設施,建立健全深海資料的接收、整理、保管和利用等管理制度,具備建立深海資料信息系統(tǒng)和提供深海資料社會化網絡服務的能力。
深海資料管理機構應當利用現代信息化技術,對接收的深海資料進行分析、審核、處理、加工和挖掘分析,建立深海資料數據庫和深海資料與信息共享服務平臺。
第十四條 匯交人可對匯交資料中暫不宜向社會公開的數據資料申請設置保護期。
(一)國家深海資料,涉及國家利益、戰(zhàn)略需求等方面設置保護期,由匯交人向深海資料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國家海洋局審定后由深海資料管理機構提供資料保護,保護期一般為申請審定后兩年。
(二)其他深海資料,可由匯交人與深海資料管理機構協(xié)商設置保護期,保護期從匯交之日起算,一般不超過三年。
(三)特殊情況下確需延長保護期的深海資料,可由匯交人向深海資料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國家海洋局審定后延長保護期,保護期原則上不得超過五年。
第十五條 匯交人享有深海資料的優(yōu)先使用權。未經匯交人書面同意或國家海洋局審定,深海資料管理機構不得向他人提供保護期內的資料。國家因深海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可以無償利用保護期內的深海資料。
第四章 資料申請與使用
第十六條 國家海洋局是深海資料使用申請的監(jiān)管部門,審定非公開資料使用申請。深海資料管理機構負責深海資料使用申請的受理和查驗,統(tǒng)一歸口提供資料和相關技術服務。
第十七條 深海資料按照公開資料和非公開資料兩類進行使用管理,公開資料是指經國家海洋局審定,由深海資料管理機構按照規(guī)定在深海資料公眾平臺上提供免費下載的資料。非公開資料是指涉及國家政治、經濟利益,屬于國家秘密及保護期內的資料,僅在特定的用戶范圍和應用領域內使用。
第十八條 深海資料管理機構應及時編制深海公開資料目錄,經國家海洋局審定后發(fā)布。
深海資料管理機構負責建立深海資料公眾服務平臺,提供公開資料的下載服務和技術指導,并負責深海資料公眾服務平臺的維護和資料更新。
第十九條 下列情況可以申請使用非公開的深海資料:
(一)承擔國家深海資源評價或綜合評價工作的;
(二)承擔國家科研項目的;
(三)開展公務活動的有關政府部門;
(四)與國家海洋局合作開展的有關業(yè)務和科研項目;
(五)經國家海洋局書面授權,可以獲取深海資料的教育機構和社會團體;
(六)在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前提下,用于商業(yè)活動、國際合作交流等活動的。
第二十條 申請使用非公開深海資料,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資料申請。需要使用非公開深海資料的單位和個人,需向深海資料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1.深海資料使用申請書;
2.單位證明、申請人身份證明;
3.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復制件,授權委托證明;
4.經批準的申請深海資料所用項目的任務合同書、實施方案、已經掌握的相關資料等材料。
(二)形式查驗。深海資料管理機構收到申請材料后,在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規(guī)范、合法進行形式查驗。未通過形式查驗的,通知申請人,并說明需要補充的材料。
(三)技術查驗。通過形式查驗的,深海資料管理機構針對所申請使用的深海資料,在15個工作內完成技術查驗。
1.資料使用目的、使用期限是否合理;
2.資料的要素、范圍、精度和比例尺是否客觀;
3.其他內容。
(四)征求意見。屬于保護期的資料,深海資料管理機構需要征求資料匯交人的意見。
(五)查驗結果。通過技術查驗的,深海資料管理機構出具技術查驗報告,報國家海洋局審定。未通過技術查驗的,退還申請材料。
第二十一條 深海資料管理機構根據國家海洋局答復意見,與申請人確定資料交付方式和資料使用要求,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交付。在交付資料的同時,申請人與深海資料管理機構簽訂資料接收與使用協(xié)議。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在深海資料使用過程中,應嚴格遵守簽訂的使用協(xié)議,未經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超越申請用途和范圍使用所獲資料,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將深海資料轉讓、交換和發(fā)布等。
資料使用過程中,申請人對資料安全負責,深海資料管理機構根據資料使用協(xié)議和相關要求,對資料保管和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申請人出版研究成果應依法維護匯交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深海資料的國際交換由國家海洋局統(tǒng)一管理,具體國際交換業(yè)務由深海資料管理機構組織實施。凡屬于“公開使用的資料”,深海資料管理機構可直接參加國際交流或對外提供,并將參加國際交換的資料目錄清單報國家海洋局備案;凡屬于“非 公開使用的資料”應經國家海洋局審定后提供,其中屬于發(fā)明、發(fā)現或保密的資料,按國家有關政策和規(guī)定辦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匯交資料存在嚴重問題且不予解決的,不得再次申請使用深海資料,直至按照要求完成全部資料匯交之日止。
未按本辦法匯交有關資料副本、實物樣品信息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深海海底區(qū)域資源勘探開發(fā)法》第二十四條追究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未能妥善保管深海資料造成損失或嚴重影響的,視情節(jié)輕重,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對保管單位相關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資料申請人超越申請用途和范圍使用所獲資料,或者違規(guī)轉讓、交換和發(fā)布使用深海資料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理。
第二十七條 在資料匯交、保管和使用過程中,發(fā)生泄密事件的,按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guī)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涉密深海資料的匯交、保管與申請使用,執(zhí)行國家保密相關管理規(guī)定。
第二十九條 國家鼓勵本辦法規(guī)定之外的其他深??茖W技術研究、環(huán)境保護活動取得的深海資料參照本辦法匯交。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深海資料,是指深海海底區(qū)域資源勘探、開發(fā)和相關環(huán)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資源調查活動中所獲取的各種資料,包括紙介質和電磁介質存儲的數據、文字、圖表、聲像等原始資料副本、成果資料副本和實物樣品信息。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海洋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